在12月14日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副司长周健介绍,二十条优化措施和“新十条”措施出台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加强对抗原检测试剂、疫苗和防护用品等重点医疗物资生产调度。总体上看,抗原检测试剂、口罩、疫苗等重点医疗物资产能充足。抗原检测试剂在个别地方出现暂时性短缺,主要是因为前期市场需求较少、终端药店库存较低,随着产能不断释放,产量会迅速提升,能够满足群众需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文警示:在“新十条”颁布之后,社区防疫和核酸检测不再像以前一样大面积、大范围似的防控,而是变成了精准防控、科学防疫、适当放开。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放开”钻空子,趁机开始在朋友圈销售抗原试剂检测盒和退烧药等各类药品,这不乏有人低买高卖,甚至有人还因此上当受骗。
江西高院指出,个人售卖抗原属违法行为。抗原检测试剂不同于口罩,个人私自贩卖抗原试剂属违法,如果试剂出现造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
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另外,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江西高院提醒,企业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且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是违法行为。
如果个人销售的抗原试剂检测又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话,或者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且销售金额较大的,那么还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请严格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严禁哄抬价格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线索,留好相关票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购买抗原试剂,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避免上当受骗。